原告郭某,男。
被告吴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姚芳桥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