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赵尚云,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X路X街。
2010年10月8日,本院收到赵尚云的起诉状,其诉称:因了解到洛龙区公安分局以侵权生产为由无故将起诉人作为犯罪团伙受理刑事案件。该机关乱作为的行为对起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至今无法正常生活。起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于2010年5月27日向其申请以下信息:1、接受移交案件的法律文书;2该案件的立案手续和该案至今的办理结果等信息。由于洛龙公安分局未对起诉人的申请做出答复,起诉人于2010年6月26日向洛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至今未对起诉人的复议申请做出决定。请求判令洛阳市公安局对起诉人的复议申请做出决定。
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洛阳市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其实质是要获取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的有关信息,故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判权限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对赵尚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克辰
审判员:王雪兰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辛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