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攸县X镇X村X组北江009。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小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诉称:2003年8月,被告文某因单位改制认购股份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0‰;2005年2月,被告文某因缺少资金又向原告借款44.5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0‰。上述借款共计54.5万元(2009年1月1日前的利息已结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因资金紧张没有及时偿还,后经双方协商,2009年元月2日,被告文某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文某辩称: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条没有异议,被告同意偿还此款,因资金紧张没有及时偿还是实,现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被告文某因单位改制认购股份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0‰;2005年2月,被告文某因缺少资金又向原告借款44.5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0‰。上述借款共计54.5万元(2009年1月1日前的利息已结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因资金紧张没有及时偿还,后经双方协商,2009年元月2日,被告文某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某人民币伍拾肆万伍仟元整(x.00元)借期二年,月息2%,借款人:文某,2009年元月2日”。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文某于2011年9月22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从借款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被告文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小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艳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