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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告万XX,男,1969年12月1鋈海搴觯甯ぬ坦。虾∧J鲁械κ嵌淝晡蛄苷抑昙虻哒萃蔽W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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