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327-X号
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某,男,48岁,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邓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何某价值x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何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曹建强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某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