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2月5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留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9日夜晚,被告人杨某某在乘坐由山西太原发往河南省平舆县的客车返回平舆的途中,盗窃乘坐同一辆班车的被害人李XX现金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李XX、杨XX、范XX的证言,被盗现场及物品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