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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杜华,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刘荣福,常德市X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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