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
委托代理人王兴x。
被告上海嘉定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本院于201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唐x与被告上海嘉定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2774元、误工费4000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和物损170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上海嘉定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唐x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药费6942.70元、误工费3226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物损170元,合计人民币x.70,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药费4168.7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唐x元(已给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