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东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雅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东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株洲东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东钛实业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东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株洲东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肖中和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黄显家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