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资兴市人。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隐瞒、隐报重大矿难事故罪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何某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何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骆晴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何某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