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伶俐、王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附带民事赔偿需调解,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6月13日下午7时许,被害人侯×安与王官庄中学校长许保忠因故发生争吵,被告人梁某某和李宝全(已判刑)等人看到后,遂在修武县王官庄中学门口西侧,对侯平安进行殴打,致侯×安左侧第七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侯×安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经调解,被告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侯×安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x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侯×安陈述,案发当天,妻妹打电话说王官庄中学门口老师打其侄子,赶到中学门口发现妻子赵×霞与李宝全母亲李×民在对骂,后李爱民说打她,李宝全和几个男青年就上去殴打赵菊霞,其拦架也被打翻在地,左眼被打肿,头右侧有肿块,胸部痛,经医院检查左侧第7根肋骨骨折。
2、证人赵×霞证实,案发当天因学生打架一事与李宝全母亲发生争吵,后李宝全母亲指挥李宝全、梁某某等人将其和丈夫侯平安打伤,遂报案。
3、证人朱某某、姜某某证实,李宝全母亲和赵×霞因学生打架一事发生争吵,后李宝全、梁某某等人殴打赵×霞和侯×安夫妻俩。
4、证人安超、李宝全均证实,其和梁某某等人对侯平安拳打脚踢。
5、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被害人侯×安陈述,证人赵×霞,朱×波、姜×明、李宝全、安×证言相一致。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侯×安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7、被告人梁某某的年龄证明证实梁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某某2009年12月24日在修武县百货大楼被抓获。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梁某某请求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尚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处拘役五个月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杜洁
助理审判员杨波
人民陪审员王秋香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