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俞某,又名余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某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87年5月结婚,1988年10月生下儿子俞某。婚后因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家庭完全不负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
被告辩某,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俞某于1987年5月25日在郴州市X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下儿子俞某,现已年满22岁长大成人。原、被告因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购买了郴州市X村X栋X单元X楼X房住房一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俞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郴州市X村X栋X单元X楼X房住房的所有权归儿子俞某所有;
三、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东明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