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56-X号
原告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刘某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刘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骆晴蓉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