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于某(又名于X),男,1946年7月4月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9)慈民一初字第56-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于某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火车站分理处的存款(帐户:(略)),现因本院需划拨该帐户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于某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火车站分理处的存款(帐户:(略))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卓敏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