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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于被告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六零一矿宿舍。

委托代理人徐世香,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组。

委托代理人燕胜利,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陈XX于被告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XX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XX诉称,2000年下半年,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利息为年利息15%,经2009年10月5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x元,并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久拖不付。故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利息x元。

被告燕XX辩称,原告诉称借款结息的情况是属实的,但该款是我给他人借了办企业的,现用款人经济不景气,还不起款。利息结算后,我已给原告支付了4000元利息,余下x元的利息原告坚持要,被告只有垫付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燕XX尚欠原告陈XX借款利息x元,议定于2011年5月28日前支付利息款6500元,其余3500元原告陈XX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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