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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5日临颍县人民法院以(2009)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某父亲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经济损失x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5月31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漯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临颍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部分。判决生效后,宋某某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民事赔偿部分。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开始强制执行。经查,吴某于2008年12月29日将吴某因房屋被石武铁路客运专线拆迁所得补偿款x元拿走,存于中国银行临颍支行。后将该款取出分给其弟吴某,吴某及用于还债。临颍县人民法院对吴某先后发生了《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吴某交出吴某名下的高速赔偿款,追加吴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扣某吴某的翻斗车及联合收麦机,但吴某将人民法院查到的其名下存款取走,并将临颍县人民法院扣某的车辆卖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5日,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吴某赔偿宋某某经济损失x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5月31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漯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维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部分。判决生效后,宋某某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民事赔偿部分。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开始执行。经查,,吴某于2008年12月29日将吴某因房屋被石武铁路客运专线拆迁所得补偿款x元拿走,存于中国银行临颍支行。后将该款取出分给其弟吴某、吴某。临颍县人民法院对吴某先后发出了《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吴某交出吴某名下的高速赔偿款,追加吴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扣某吴某的翻斗车及联合收麦机,但吴某将人民法院查到的其名下存款取走,并将临颍县人民法院扣某的车辆卖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供述,修高速铁路赔偿款时,我父亲吴某因和宋某某打架把人打伤,他正在临颍县看守所住,以我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临颍支行,以我的名字开户,户头里存了我父亲房子的赔偿款,共八万三千多元。我分两次把款取出来了,取出后分给我两个弟弟了,替我父亲还了三万元的帐。

2、取款回单,时间,2009年3月23日,户名,吴某,取款金额x元。

3、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吴某赔偿宋某某经济损失x元。

4、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漯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维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吴某的定罪部分。二、维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三、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吴某的量刑部分。四、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5、宋某某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6、临颍县人民法院对吴某发出的执行通知书。

7、临颍县人民法院对吴某发出的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

8、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追加吴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扣某、冻结吴某、吴某价值x元财产待处。

9、扣某财产清单及吴某车辆照片。

10、收款收据,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1年8月13日收到吴某交纳的案件赔偿x元。

11、临颍县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吴某已把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

12、抓获经过,2011年7月14日吴某到临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13、户籍证明,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X村X号。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某、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处、裁定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吴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部履行执行款项,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郭纪元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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