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4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代某某在本市X路X路口处,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违章行驶时,遇到执勤民警陈某某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代某某为逃避检查处罚,在加大油门逃跑的过程中,将民警陈某某撞倒在地,致陈某小腿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代某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笔录、证人周某某、李某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代某某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使用暴力妨害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0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陶琛怡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