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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某某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

审判员蔡常青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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