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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山贸工农商行诉沈×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天山贸工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员工。

被告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18,000元,后被告归还3,014元,尚欠原告14,986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4,986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其已归还了4,014元,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返还原告上海天山贸工农商行欠款13,986元,此款于2010年2月15日开始,于每月15日返还800元,直到还清为止;

被告如有一期不还,原告可就被告所有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174.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32元,此款由被告于2010年2月15日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施剑蓉

书记员夏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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