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山贸工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员工。
被告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18,000元,后被告归还3,014元,尚欠原告14,986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4,986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其已归还了4,014元,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返还原告上海天山贸工农商行欠款13,986元,此款于2010年2月15日开始,于每月15日返还800元,直到还清为止;
被告如有一期不还,原告可就被告所有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174.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32元,此款由被告于2010年2月15日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施剑蓉
书记员夏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