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a,男。
被告朱a,女,汉族。
原告孔a与被告朱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审理。
原告孔a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6月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199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孔b。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双方所育之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三、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孔a与被告朱a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育之子孔b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10年2月起每月自愿给付孔b抚育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三、现在原告孔a名下的号牌为A号中型普通客车归原告所有;
四、现在被告朱a名下的存款归被告所有;
五、原告孔a于2010年2月28日前给付被告朱a端底费21,000元;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