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
被告郴州市某某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郴州市某某贸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郴州市某某贸易中心价值x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郴州市某某贸易中心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东明
代理审判员罗琛
二○一一年九月一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