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X,汉族,工人,住(略)。
被告胡某,男,41岁,汉族,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作了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成春林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