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女。
委托代理人张建荣,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邱XX,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肖XX与被告邱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XX于201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肖XX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2月结婚,婚后生男孩邱兴平,现年26岁。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务琐事吵嘴打架,2005年被告将原告打得耳膜穿孔,现右耳失聪,为躲避被告迫害,原告于2007年外去打工,现已分居四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离婚,请求法院允许。1997年共同修建的一栋三缝二间的楼房请求分割。
被告邱XX辩称,原告诉称情况大部分是不属实的,原告外出打工后,不顾家庭和儿子,才导致目前局面,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楼房不能分割,应留给儿子邱兴平结婚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2月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邱兴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嘴打架,2005年被告殴打原告致其右耳膜穿孔,严重伤害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2007年2月双方吵架以后,原告便外出打工至今。打工期间原、被告之间很少联系。另查明,婚后原、被告于1997年在邱家岗村X组建有三缝二间楼房一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时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XX与被告邱XX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位于常德市X村X组的三缝二间的楼房一栋,双方自愿赠与儿子邱兴平。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