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
被告史某
原告欧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欧某与被告史某于1997年5月自由恋爱,1998年5月登记结婚,1999年2月婚生女孩史某芬。2004年,被告史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原告欧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史某离婚。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与被告史某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女孩史某芬由原告欧某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用;女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忠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曹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