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甲
被告曹某乙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忠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于199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1998年7月8日婚生男孩曹某、女孩曹某。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而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男孩曹某、女孩曹某均由被告曹某乙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用。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曹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