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长田忠民
审判员黎建
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