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
原审第三人郑XX
原审第三人罗XX
上诉人宋XX因与被上诉人朱XX及原审第三人郑XX、罗XX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樊XX、被上诉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郑XX、罗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届满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