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嘉禾县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XX,(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李XX,(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李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收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x账户上有存款4783.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x账户上的存款4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陶平
二0一一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