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姚某丙,曾用名姚X,男。
被告姚某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姚某丙、姚某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丙、姚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长吴某甲培
审判员张华
人民陪审员杨某彬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