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某某咖啡旗舰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某某咖啡旗舰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吴某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