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神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飞,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德鑫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神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德鑫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企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江苏神华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神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神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燕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一○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