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农林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时某某、沛县农林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09)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燕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