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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时某某、沛县农林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农林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时某某、沛县农林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09)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燕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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