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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袁某等与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袁某,女。

申请执行人郑某甲,男。

申请执行人汪某,女。

申请执行人郑某乙,女。

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袁某、郑某甲、汪某、郑某乙与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某、郑某甲、汪某、郑某乙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1年7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1年8月2日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云龙

二Ο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黄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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