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甲,男。
原告蒲某,女。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易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姚源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某丙,女。
第三人钟某丁,男。
第三人钟某丁委托代理人姚敦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蒲某与被告钟某乙、第三人罗某丙、钟某丁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蒲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甲、蒲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甲、蒲某负担。
审判长吴昌培
审判员张华
人民陪审员杨序彬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