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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晚,被告人郑某在互联网上发现一条与被害人赵XX有关内容不良的帖子,郑某便冒充记者与赵XX联系,以要根据不良帖子写稿公开报道相要挟,索要三万元撤稿、删帖费。2011年5月24日10时许,赵XX委托李某在本市X区建设银行将三万元钱交给郑某后报警,公安人员将正要离开的郑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李某、宋某、鲁XX的证人证言以及聊天记录、物品清单、年龄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郑某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交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付大维

审判员姬富有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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