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X乡市X村上扳塘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县X镇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县X区荷塘铺廖家冲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市X区金盆岭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唐某、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的(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1年10月17日,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余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余某申请执行刘某、唐某、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刘某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