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0)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某在慈利县X区居委会应得收入(工程款)2.9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朱某已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朱某在慈利县X区居委会应得收入(工程款)2.9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彭永见
二O一一年四月一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明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