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
上诉人娄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0)新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娄某与被上诉人金某就创维牌电视机维修纠纷一案就此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娄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娄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