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柴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0)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柴某清、李某乙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柴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柴某在银行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卓敏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