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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55岁。

被告刘某某,男,46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之女刘××经原告介绍到广东东莞工作,在工作期间未经单位同意私自离厂不知去向。2009年8月6日被告报警说原告把其女儿卖了,原告和被告共同到中牟县公安局八岗派出所接受派出所民警的询问,经派出所调查被告的说法不能成立,被告在八岗派出所院内强行将原告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开走扣押。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一辆三轮摩托车。

被告刘某某辩称,2008年6月4日原告以招工安置为名,收取被告750元钱,把被告的女儿刘××带走去打工。在刘××未入厂时,原告为其办理了名为“刘××”的身份证,刘××从被原告带走至今,被告仅在刘××刚离家时收到过几次电话,从此以后音信全无,被告多次找原告让其提供刘××的线索,想知道刘××具体工作单位和消息,原告拒绝提供,并说刘××的具体消息他也不知道,等一等,就有消息了。后被告一直仍未有女儿的消息。2009年8月6日中牟县公安局八岗派出所将原告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让被告把原告的三轮车先保管着,由原告配合被告找回女儿。被告保管原告的三轮摩托车只是想了解女儿情况,并不是想占有其车辆。被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招工安置协议一份,由原告安置被告的女儿刘××到工厂打工。协议签订后,原告带领刘××到广东东莞,为其安置进厂打工。刘××在广东打工期间曾往家里打过几次电话,2009年1月1日往家里打过最后一次电话后,再无和家人及原告联系。2009年8月6日被告报警称原告把其女儿卖了,中牟县公安局八岗派出所对原告进行了询问,经派出所调查被告的说法不能成立,被告在八岗派出所院内将原告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开走扣押。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要求原告协助其寻找女儿,拒不返还原告的三轮摩托车。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以让原告协助其寻找女儿为目的,将原告合法所有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非法扣押,侵占原告的合法财产,系无权占有原告的财产,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作为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冉满仓

代理审判员李某召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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