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XX,女。
委托代理人赵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XX,男。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蒲XX与被告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罗XX。被告戚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XX诉称,原告蒲XX与被告戚XX于2003年登记结婚。被告戚XX在与原告蒲XX结婚前曾有婚史,并与前妻生育有两个子女。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被告戚XX在婚后不久便因工作原因调到长沙工作至今,由于被告工作调动后,原告蒲XX一直无法调往长沙工作,夫妻感情日渐淡漠,近几年来,更是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蒲XX与被告戚XX离婚;2、依法平分夫妻共同财产;3、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戚XX辩称,原、被告是自愿登记结婚,被告与原告结婚前曾有过婚史并有两个子女,原告是清楚的。2010年原告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不能再生育,才有了离异的念头。被告调入长沙工作后,于2008年出资3.5万元分得单位修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面积80.63;原告2009年在怀化市金海名苑订购住房一套,交预付款8万元,该项目因违法开发现已被政府叫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蒲XX与被告戚XX于2003年在怀化市X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因被告戚x年调到长沙工作后,原告蒲XX一直无法调往长沙工作,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蒲XX与被告戚XX自愿离婚。
二、位于长沙市X村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略)号,建筑面积80.623)及存放在该屋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戚XX所有。被告戚XX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蒲XX共同财产折价款12万元;
三、原告蒲x年在怀化市金海名苑订购住房一套交的预付款归原告蒲XX所有;
四、现存放在原告蒲XX租住房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蒲XX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禹莉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