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覃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聂XX,男,汉族,住(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刘某、覃某与被告聂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某、覃某诉称:2011年7月14日上午,被告强行拆毁原告房屋,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后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聂XX辩称,被告同意赔偿,但额度过高,愿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2010年5月,两原告建有砖瓦小房一间;2011年7月14日上午,被告聂XX未经两原告准许私自拆除该房屋。后原告找被告处理此事,但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因此致诉;另查明,原告被拆毁的房屋价值约1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聂XX赔偿原告刘某、覃某因房屋被拆毁造成的经济损失1600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刘某、覃某自负。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覃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勇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艾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