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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2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1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素启、李某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确山县人民政府因城市发展需要,在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在确山县X乡X村建垃圾处理场。贯山村村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垃圾场污染环境为由煽动村民反对在贯山村建垃圾场。2008年11月20日早晨,确山县人民政府和施工单位组织车辆和人员到三里河乡X村委西侧施工建垃圾处理场时,张庄群众把四轮车开到路上阻止施工车辆进入。李某某得到消息后敲锣通知本庄群众到贯山村委处阻止施工。当日早上7时许,县里派的工作人员和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将堵在路上的十多辆农用四轮拖拉机拖走,并在施工现场东、南侧拉上警戒带防止群众进入现场阻拦施工。当施工车辆进入现场准备施工时,一部分群众涌进警戒带内去阻拦施工,不听劝阻并用砖块、石头砸向工作人员和执勤民警,将十多名工作人员和执勤民警砸伤,将几辆施工车辆和一辆警车砸坏。经鉴定被砸毁物品价值74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会议记录,有关文件,情况说明,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积极参加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确山县人民政府因城市发展需要,在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在确山县X乡X村建垃圾处理场。贯山村X村民余占海(又名余某水)等人纠集柿树庄组李某某等人、秦庄组陶四明等人以垃圾场污染环境为由煸动群众反对在贯山村建垃圾处理场。2008年11月20日早晨,确山县人民政府和施工单位组织车辆和人员到三里河乡X村委西侧施工建垃圾处理场时,张庄群众把四轮车开到路上阻止施工车辆进入。李某某得到消息后敲锣通知本庄群众到贯山村委处阻止施工。当日早上7时许,县里派的工作人员和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将堵在路上的十多辆农用四轮拖拉机拖走,并在施工现场东、南侧设置警戒带防止群众进入现场阻拦施工。当施工车辆进入现场准备施工时,一部分群众涌进警戒带内去阻拦施工,不听劝阻并用砖块、石头砸向工作人员和执勤民警,将多名工作人员和执勤民警砸伤,将几辆施工车辆和警车砸坏。经鉴定被砸坏车辆损失价值7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张×、张××、李×、陶××、彭××、秦××、赵××、王×、刘××、李××、宋××、马××、吕××、高××、牛××、徐×、潘××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现场照片,会议记录,签到表,确山县垃圾处理厂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河南省建设厅豫建综计[2005]X号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城市[2005]X号文件,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豫环监[2005]X号文件,河南省林业厅豫林资许[2008]X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业采伐许可证,确山县人民政府确政土[2008]X号文件,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确政办[2008]X号文件,征用土地协议书,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确山县X乡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山县建设局出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他人的煽动、策划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属积极参加者,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路盛平

审判员闵望安

人民陪审员刘中恒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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