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9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因需做精神病鉴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再次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京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村铁道边抢劫被害人赵XX女式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830元、玉手链一条、玉项链一条及赵XX的身份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村铁道边抢劫被害人赵XX女式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830元、玉手链一条、玉项链一条及赵玉英的身份证。上述被抢物品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0元。赃款、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9年5月1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其路过郑州市金水区X村铁道边见一女子独行,遂上前采取暴力手段,一手拽她头发,一手掐她脖子,后又捂住该女子的嘴防止她叫喊,然后将该女子的手提包抢走。
2.被害人赵XX的陈述,2009年5月1日晚上22时30分许,其下班走到郑州市金水区X村铁道边时,一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一只手拽住其头发,另一只手掐住其脖子,后又捂住其嘴将其提包抢走。提包内有现金830元,玉项链、玉手链各一条。
3.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辨认笔录、赃物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12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智贤
审判员付钦斌
代理审判员贺倩倩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