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济观察报社,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X镇高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小皖,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高科技园区X街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一区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观察报社与被告北京市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观察报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观察报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一元,减半收取八十元五角,由原告经济观察报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陶志蓉
审判员李某银
人民陪审员侯俊安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郑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