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拓普森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拓普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查封被告湖南拓普森贸易有限公司价值x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湖南拓普森贸易有限公司价值x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