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X,现住X。
被告富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女儿富XX自2010年8月23日起随原告倪XX共同生活,并由原告独自抚养至女儿18周岁止;
二、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红
书记员苏胜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