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郴州市X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乡乡长。
被执行人段某,男,三十四岁,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女,三十四岁,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郴州市X乡人民政府与段某、刘某计生行政申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州市X乡政府作出的邓乡计生征字(2002)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某舜
审判员王小明
审判员李某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