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
曹依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易某承担。
审判员唐力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