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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诉被告株洲市xx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株洲市xx局,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本院2011年7月11日受理原告唐xx诉被告株洲市xx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被告株洲市xx局于2011年9月26日对原告的诉求作出答复。原告唐xx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xx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被告株洲市xx局已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唐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长刘永奇

人民陪审员周仲存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尹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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